建筑施工企业奖惩管理规定(建筑企业管理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是否可以处罚,依据哪条可以处罚?_百度...
1、可以处罚,有关依据如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2、如果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可以处以停工处罚的。
3、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4、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者每次将对门卫处以100元罚款。施工区域严禁携带小孩和无关人员,违规者每发现一人次,责任单位将被罚款50元。施工现场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佩戴标识,未佩戴者将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5、法律分析:可以。安全员有违法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可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1、郊区二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目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使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体现标准化、统一化,以改善企业形象,以现场管理推进工程整体质量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各施工项目部必须遵照实施。
2、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3、安全管理 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到位。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
4、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70%以上且未竣工(以现场复查时为准)。建设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全过程,始终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及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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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墙面施工质量;(二)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三)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可以,但是有可能面临不能过户。没有土地证的话,房主就非常难从法律方面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只有发证备案了才可以获得保障,同时房子也无法进行过户;另外,要是没有此证,房子还很有可能被侵占的可能。
我刚到建筑工地做些基本的管理工作,目前只是在接受材料,谁能把一些常...
项目部各参施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必须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符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
材料员管理工作总结 在繁忙的工作中不知不觉的半年过去了,这半年来在工作的成长中,使我感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亲情帮助。我于20xx年4月6日加入到中铁建设集团这个颇具实力的企业,后因企业的需求转入到材料员的岗位。
和这些图纸相比,我们图纸的工作量只是九牛一毛啊。 打开建筑图和施工图,我看见施工图纸的几个大概的部分,图名、图框、比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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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20-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际,总结在过去的半年中,自己所做的本职工作,从接手治理监理材料方面上,均有了不同程度的熟识和进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分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安全三类人员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三类人员,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任何涉及建筑市场的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管,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坚持统开放、有序的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分割、封锁或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涉及建筑活动的各个环节。首先,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多项违法行为,如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活动、执业注册人员无证上岗等,这些行为将导致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部门的处罚,包括停止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罚款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
为了强化大连市建筑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交易各方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建筑市场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易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及中介服务。房屋建筑包括各类房屋及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涵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项目。从事建筑市场活动需诚实信用、有序竞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管理,并可采取检查施工现场、查阅文件、调查情况等措施。
发布时间: 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