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目的)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业务范围如下: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建筑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经营环境分析
四)职业环境分析:(1)行业分析(IT):二十一世纪进入信息时代,席卷全球的信息科技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信息产业已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人们对电子产品的要求高,首先是产品的质量好,服务到位。
问题一:如何做行业分析 不管你的公司必须了解行业和竞争条件。行业和竞争分析是公司的经营环境做了战略评估的重要方面。行业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差异:经济特点,竞争环境,发展前景的未来盈利。
.政策支持。在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政府的支持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政府只有创造出良好的经营环境,让企业安心发展,企业才能健康成长,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企业改革的意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此的态度。(三)资金实力 企业要进行经营模式的改革,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分析: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1、法律分析:借用资质和挂靠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挂靠是建筑行业的行业说法,是指一种对外承接工程的途径,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另一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借用了有资质单位的名义就逃避责任。
2、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经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出借资质是资质挂靠的一种表现方式。
3、资质挂靠:指某承包商或制造商,自身不具备某承包或制造资质,以某一具备资质的承包商或制造商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和投标。
4、【法律分析】:借用资质和挂靠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挂靠是建筑行业的行业说法,是指一种对外承接工程的途径,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借用另一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借用了有资质单位的名义就逃避责任,如果因为资质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主要内容如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首次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认定工程挂靠中的法律关系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葛中,内部承包与挂靠关系的界定一直是个焦点话题。两者之间的区别并非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是涉及到一系列实质性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标准。以下是对这两种关系核心特征的深入剖析:首先,界定的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挂靠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通常需要以被挂靠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常见的有与材料供应商、工人、设备租赁商等签订合同。实际上,与上述人员形成合同关系的为挂靠人。如果挂靠人违约,不按时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租赁费等费用,那么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主体来看,对挂靠经营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对发包人的责任;二是对施工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责任;三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结 论 一: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
发布时间: 2024-06-12